(這是小說超經典的畫面吧!)
先說劇本說起吧。
過去我幫別人的電影代工劇本,我都不想掛我的名字,
因為我覺得若非寫自己想出來的故事,自己便不是一個創作者,
而是一個純粹的商業寫手,僅僅是電影製作環節的一部分,於是我寫得超級的快。
快到三天就可以完成一個劇本,寫完就交,交完領錢,
過程中我當然全力以赴------我自以為的全力以赴。
但這次的「那些年,我們一起追的女孩」電影劇本,前前後後我足足修改了十個月,
直到拍攝前一個禮拜我都還在修改最後一個版本,
這時我才知道我對自己要親手導演的電影劇本要求之高,
遠遠凌駕於我過去僅僅是當成「工作」的劇本任務。
因為愛。
我在寫劇本的時候,第一個完成的版本是1.0版本,
如果小幅修改就打1.1,再小幅修改一次就打1.2,
以此類推。
如果進行結構上的更動,就進化成劇本2.0,
小幅修改就變成2.1或2.2、2.3等等。
我最後完成的版本是10.6。
保守推估這個劇本我改了五十次!
因為愛。
我是一個極度沒有耐性的人,會把這一件事做到這種程度,
是因為我在腦中預先拍了無數次「任性版」的電影,
並在其中不斷進行「去蕪存菁」與「調整節奏」這兩件事。
劇本最初寫完是一百一十場,是基本的架構,
然後我再慢慢地增加劇情與橋段,至最厚的時候劇本長達一百四十八場,
爆多,照著拍一定很冗長,所以要不斷進行精密的分離手術,
精簡到最後一個版本已是一百零六場。
我必須說,要捨去很有趣的劇情,比增加有趣的劇情,要困難得太多太多,
但如果沒有去蕪存菁,電影的節奏就不可能輕快。
因為愛。
我很慶幸自己從一開始就理解「會寫小說不等於會拍電影」,
電影的節奏與小說的節奏不一樣,所以儘管我寫了五十八本書,
我還是不會用小說的起承轉合去演繹我的劇本。
電影是電影,小說是小說,分不清這兩者間的不同我就不用拍電影了。
雖然「那些年,我們一起追的女孩」是我所有創作中最暢銷的一本書,
但是我不能將電影票房的希望放在讀者身上,
我很清楚,原著小說受到大家的歡迎,只會讓我擁有漂亮的首周票房,
可萬一電影不好看,從第二個禮拜開始就會變成一沱大便,
讀者也不會昧著良心幫電影宣傳,受騙了的觀眾更會變成強大的反宣傳機器,
劣評將淹沒ptt電影版。
電影要好看,一定要脫離小說的既定架構,擁有自己的邏輯生命。
擁有電影自己的邏輯生命,就不能假設「所有進戲院的人都看過小說」,
因為觀眾沒有這樣的義務(我自己就沒看過一頁哈利波特小說,可我還是看了每一場哈利波特的電影,也不會看不懂)。
該交代的還是要合理交代,不能過度預設所有人都理解小說寫過的細節,
反之,若因應電影節奏,需要將某些劇情打掉重建的話,
就該果斷地這麼做------比如電影容納不下「李小華」這個角色,那便整個刪除。
(彎彎超可愛的,綁起頭髮的造型也很彎彎耶~~)
但最矛盾的是,電影要好看,就同樣要讓非常喜歡原著小說的讀者覺得電影忠於原著,
否則對忠實的讀者來說,超幅的改編形同一種背叛。
如果電影拍到最後變成另一個截然不同的故事,那麼大可以叫別的名字,
不用叫「那些年,我們一起追的女孩」。
至於電影是否忠於原著?這根本不是問題。
我就是「原著小說作者」加「編劇」加「導演」,甚至還多了一個「改編自真人真事的事件主角」的身分。
電影精神當然忠於原著小說,更忠於我的青春,不可能走味的哈哈。
(我教臨演的大家念英文課本。話說金恩博士演說的那一段課文我本來就很喜歡)
劇本架構初成,自己反覆看來看去,不免還是有盲點,這時當然要請旁觀者清的高人指點。
不過吼,我很討厭虛無飄渺的意見,諸如「節奏太慢」、「感覺沒有重點」、「後面好像有些拖戲」
這類的建議我一概不接受,因為是廢話,一點都不具體。
就在劇本寫完前幾稿後,我第一個拿給監製柴姊看。
柴姊對戲劇節奏與表現形式的心思敏銳,提出了幾個改編上的具體建議,
其中有幾個意見我覺得很實在也很具體。
(鄉民都很愛的李組長,戲份很有趣喔哈哈!保證一出場大家就笑死了!)
比如說,原著小說中柯景騰與沈佳宜在九刀盃自由格鬥賽結束後大吵,是在電話中,
但如果這樣照著拍,兩個人講電話的場景各自在不同的地方,吵架的張力明顯不足,
所以柴姊建議還是面對面吵------我覺得這個建議太對了,
於是迅速改成在傾盆大雨中兩個人對峙大吵,這樣也比較有衝擊力,
就一個造成兩人能否在一起的關鍵事件來說,衝擊力當然要有揪心的撕裂感。
這就是需要改編的地方與原因,如果要完全忠於原著,回頭看小說就好了。
這一次我要大家進去的地方不是書店,而是想讓大家進電影院。
小說的一切細節,都是提供電影改編的骨架與血肉,不該反是電影的枷鎖。
我的青春情懷,才是電影的靈魂。
我說,親愛的我的讀者們,放心將電影交給全世界最了解這一個故事的人吧!
(天氣好熱,我無法將耳機掛在脖子上,會黏到受不了。所以我都變成米老鼠......)
留言列表